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68号之一

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沁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3943U。

法定代表人:徐发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文胜,安徽中谊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长江西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148940656D。

法定代表人:程鹏,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黄山路**安建国际大厦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61466W。

法定代表人:赵时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住所地合肥,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大道**用代码123401110772429995。

负责人:李多举,该中心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建筑安装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安徽省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安徽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合肥市包河区重点工程建设管理中心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57元,由原告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丁文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汪 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