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合肥景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04民初5777号

申请人:合肥景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三十头合白路西侧1、2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548511195。

法定代表人:姜景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汉滔,安徽汝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睿芬,安徽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新产业园沁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83093943U。

法定代表人:徐发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合肥景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合肥景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3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合肥景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由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合肥景喜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安徽立明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83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新月

二〇二一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柴莹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

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冻结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冻结财产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