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东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益阳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桃执字第412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东奇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益阳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益阳东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桃民二初字第254号民事调解书,由被执行人益阳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给付益阳东奇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80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945元、执行费10459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交纳了执行款200000元,以及执行费。因被执行人益阳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能力履行后续货款,本案因受执行期限的限制,申请人益阳东奇混凝土有限公司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产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