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益阳东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桃执恢字第27号
申请执行人益阳东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灰山港镇铁矿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丁安邦,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益阳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桃江县松木塘镇枫树坳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益阳东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益阳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申请执行人益阳东奇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益阳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何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