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2021)湘0922执165号湖南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桃江县松木塘镇响涛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终结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922执1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
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松木塘镇。
法定代表人:范秦湘,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桃江县松木塘镇响涛源社区居民委员会。
申请执行人湖南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江县松木塘镇响涛源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922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2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21年2月10日前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58000元及以35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38%自2014年3月11日起至偿清之日止计算的违约金,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10元,执行费5354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湖南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桃江县松木塘镇响涛源社区居民委员会于2021年3月3日达成了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1、由被执行人桃江县松木塘镇响涛源社区委员会给付申请执行人湖南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358000元,分别于2021年农历12月28日前履行200000元,于2022年农历12月28日前履行158000元。申请执行人湖南桃花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的执行。2、如被执行人桃江县松木塘镇响涛源社区居民委员会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则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案件受理费5610元,执行费5354元,由被执行人桃江县松木塘镇响涛源社区居民委员会负担。
经本院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达成的长期分期履行执行和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湘0922民初3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志群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刘雅丽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吴 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