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506民初460号
原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曙光路南段路西(中所屯社区新村东大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保才,职务: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锋,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铁西路。
法定代表人:刘国同,职务:董事长。
原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阳城乡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7日立案。原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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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于利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邵 茜
书 记 员 毕聪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