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洛阳碧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311民初10593号
原告:洛阳碧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滨区诸葛镇西韩村。
法定代表人:宋保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铭,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东,河南诚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高新区曙光路南段路西(中所屯社区新村东大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保才。
被告:***,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洛阳碧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诉被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立案。原告洛阳碧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洛阳碧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洛阳碧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4518元,由原告洛阳碧林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李改飞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管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