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安阳市市政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522民初4473号
原告:***,男,1984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锴,河南国银(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安阳市市民之家7楼1005房间。
负责人:晁艳军,职务:主任。
第三人: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高新区曙光路南段路西(中所屯社区新村东大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保才,职务: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安阳市市政建设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及第三人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9,574元,减半收取计4,787元,由***负担。
审判员 申 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刘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