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2943号之一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北段(驿通商务楼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050037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曙光路南段路西(中所屯社区新村东大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94992A。
法定代表人:陈保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陈明池,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3日作出(2020)豫1702民初1294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该案件原告已撤诉,原告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所有财产的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350000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其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 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刘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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