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0111民初10162号

原告:***,女,198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月华,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曙光路南段路西(中所屯社区新村东大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94992A。

法定代表人:陈保才,总经理。

第三人:安徽盐业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华山路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728476076。

法定代表人:杨晓彬,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盐业地产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受理。案件审理中,因被告已于庭外支付原告全部欠款,故原告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

审判员 赵 亮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 强博雅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