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与**、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2943号之二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北段(驿通商务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780500371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海彬,驻马店市高新区新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曙光路南段路西(中所屯社区新村东大门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0745794992A。
法定代表人:陈保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静、陈明池,河南世纪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2月2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夏 雨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刘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