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702民初12943号
原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峰,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汝南县。
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天中山大道北段(驿通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高新区曙光路南段路西(中所屯社区新村东大门北侧)。
法定代表人:陈保才,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1月13日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驻马店市分公司向本院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保单号:PZDM202041280000000467)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河南恒源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河南龙安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23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夏 雨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