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707-1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皮春),男,生于1975年2月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系中国电信集团恩施州分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南路。
法定代表人张昌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继鑫,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来凤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来凤县翔凤镇凤翔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志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张继鑫,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来凤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县**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谭翔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因案情复杂,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更适宜。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叶松
代理审判员 谭翔
代理审判员 陈洪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