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凤县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某某诉被告某某、来凤县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来凤县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来凤民初字第00707号
原告***,男,生于1970年8月2日,汉族,湖北省来凤县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欧兴红,湖北欧兴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生于1975年2月8日,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童军,湖北施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来凤县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系该公司职工。
被告来凤县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系该公司职工。
原告***诉被告***、来凤县金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凤房地产公司)、来凤县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凤建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因案情复杂,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参加的合议庭。原告***于2015年11月16日,以其与被告金凤房地产公司、金凤建设公司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685元,减半收取53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邓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