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鄂28民终121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翔凤镇凤翔大道6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副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旧司镇苦竹溪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旧司镇古竹溪村。
法定代表人:***,村委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雄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北省烟草公司恩施州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恩施市施州大道119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娇,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旧司镇苦竹溪村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对***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旧司镇苦竹溪村村民委员会签订的《湖北恩施烟区综合扶贫开发工程2013年度土地整理项目补充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等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人民法院(2016)鄂2827民初1224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湖北省***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金凤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5027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杨芳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