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1523执2851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6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
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1】舒劳人仲案字161号仲裁裁决文书己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间履行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3200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债权、收入。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陈 亮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