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豫1002执164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8年2月20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汴路英协广场A座12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与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002民初54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存款160676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