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辖终2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桦,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茹,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1年7月5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
上诉人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444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20)豫1303民初4445号民事裁定书,将案件移送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一、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项目包含绿植种植、土方细整,被上诉人诉请的绿化养护合同符合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特征,应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理应在工程所在地诉讼。本案施工地点是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河南有限公司南阳分公司,即南阳市宛城区张衡东路1266号,应由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约定管辖因违背专属管辖而无效。据此,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望贵院依法将本案移送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签订的绿化服务项目合同的主要内容为绿化养护管理,并非建设工程施工,故本案系服务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同中明确约定:“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若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解决争议,则双方同意依法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该约定合法有效,乙方即被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南阳市××区,故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玉斌
审判员  李 卫
审判员  牛永权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杨轶童
书记员鲁淼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