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0民终23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2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潢川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朱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雪茹,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刘国朝,男,196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河南省唐朝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刘国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2020)豫1002民初3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57元,减半收取1379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徐晓勇
审判员  颜 森
审判员  郭林山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李仕元
书记员杨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