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

高学红、蒋澳与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365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高学红,女,1976年9月2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蒋澳,男,2000年1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徐州经济开发区驮蓝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施克元,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阳山桃文化博览园麒麟湾沿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尤伟风,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高学红、***与被申请人徐州徐工随车起重机有限公司、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产品生产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02民终23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高学红、蒋澳于2018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高学红、蒋澳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高学红、蒋澳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王淳
审判员汤立双
审判员***
法官助理***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