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507民初4781号
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阳山桃文化博览园麒麟湾沿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吴相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漕湖街道永昌泾大道1号漕湖大厦21层2109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赛***事务所律师。
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吴相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631.5元,由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