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981民初4057号
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阳山桃文化博览园麒麟湾沿山路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城东新区东湖路10号三楼西裙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东台恒冠置业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南京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7日立案。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无锡市东方美景照明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 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