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0102民初22514号
原告:长沙某某天花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某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蜜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某,总经理。
原告长沙某某天花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1公司)与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2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某1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某2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1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某某2公司立即支付某某1公司货款共计7163元,并赔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8月3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某某1公司为实现债权发生的费用由某某2公司承担。
事实和理由:2024年8月3日,某某2公司与某某1公司签订《购销合同》,某某2公司向某某1公司订购纸面石膏板(泰山普通)等建材材料。合同约定,某某2公司告向某某1公司购买货款价值为10163元纸面石膏板,结算方式为先付款后提货。合同签订之后,某某1公司依约向某某2公司进行发货。某某2公司收到货物之后,仅向某某1公司支付货款3000元。目前某某2公司尚欠某某1公司货款7163元未支付。经某某1公司多次催要,某某2公司以各种理由拖延,一直未予支付,已构成根本违约。现某某1公司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被告某某2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应视为其放弃应诉、举证、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判。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进行了庭审质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8月3日,某某2公司通过微信将加盖其公章的《购销合同》(电子件)发送给某某1公司,双方商讨购买石膏板事宜,合同载明货物价值为10163元,结算方式为先付款后提货。但签订该合同前,某某1公司已履行其供货义务。某某2公司于2024年7月27日通过微信支付3000元定金,2024年8月22日,某某2公司通过“公对公”转账向某某1公司转账3000元,并备注“工程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改造项目材料款”,上述款项共计6000元。庭审中,某某1公司对该两笔款项均认可。此后,某某1公司进行催讨。并于2025年3月24日邮寄律师函,但被拒收。
本院认为,合法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某某1公司与某某2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某某1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交付货物的义务,某某2公司未按照约定履行其支付货款的义务,仅支付部分货款,其拖欠货款的行为致使某某1公司利益受损,应当履行其继续付款的义务。对于某某1公司主张的货款本金7163元,因其在庭审中自认6000元已付款项,故经过本院核算,仅支持某某2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163元,超出部分不予支持。对某某1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自2024年8月3日起算,符合双方的合同约定,故某某2公司应当以416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8月3日起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长沙某某天花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支付货款本金41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4163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4年8月3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长沙某某天花装饰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湖南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判决引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违约行为发生在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人民法院可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