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4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厂前路22号11幢。
法定代表人:张辉跃,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艺娟,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祥杰,河南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青屏大街财富广场2107号。
法定代表人:程聚欣,董事长。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
法定代表人:陈斌,主任。
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陈建军,男,1959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再审申请人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一审第三人、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峡窝镇寨沟村村民委员会、陈建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01民终2415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发现本院已经于2020年12月25日针对因兴发公司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终2415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一案,以(2020)豫民申5977号裁定书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该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此种情形下应当终结审查同一案件当事人中铝公司的再审申请。可于上述指令再审案件中,将中铝公司列为再审申请人,对其再审请求一并进行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零二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审查河南中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周新峰
审判员 李智刚
审判员 孔庆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陈孟飞
书记员翟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