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申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财富广场2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47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联芳,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柏松,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眺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财富广场2105。
法定代表人:刘联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新现,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石营,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留成,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峰,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立地,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峰,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强,男,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宗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发亮,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刘联芳、程柏松、郑州市眺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眺宇公司)、程新现、贾石营、王留成、张立地、王国强、李宗民、李发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民终8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