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1民申15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1963年5月12日出生,住福建省古田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财富广场210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1947年2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联芳,女,汉族,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柏松,男,汉族,1972年10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郑州市眺宇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密市青屏大街财富广场2105。
法定代表人:刘联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新现,男,汉族,1964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贾石营,男,汉族,1968年7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乡,河南京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留成,男,汉族,1966年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峰,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立地,女,汉族,1970年10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卫峰,河南德奇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强,男,汉族,1954年3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宗民,男,汉族,1966年10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发亮,男,汉族,1962年9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省兴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发公司)、***、刘联芳、程柏松、郑州市眺宇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眺宇公司)、程新现、贾石营、王留成、张立地、王国强、李宗民、李发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豫01民终88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本院组成合议庭再审。
审判长 刘 勇
审判员 扈孝勇
审判员 范淑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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