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682执530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银山,男,1962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男,1960年2月1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尹生富,男,1959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768745227,住所地如皋市。
管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65788189Y,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
管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711591943R,住所地如皋市。
法定代表人:陈娟。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银山、尹生富、***、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已进入破产程序,其与被执行人私下协商为由书面请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0682民初45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 君
审判员 汤雪飞
审判员 张 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亚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