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6民终129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
诉讼代表人:***,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三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9年9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敏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如皋市人民法院(2017)苏0682民初129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且在催告后仍未在指定的期间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市长城灯饰电器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琰
审判员张敏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倪佩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