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36***与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682执恢73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5月2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西板桥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朱新建,总经理。
被执行人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西板桥北路168号。
法定代表人**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4)皋民初字第7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一、被告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工程款5880327.98元。二、被告江苏恒源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610元,由原告***承担5653元,被告南通市盛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6957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受理后,由***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标的为:工程款5880327.9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957元,执行费57086元(未预交)。
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3月15日以本案已进入破产程序为由,书面撤销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4)皋民初字第0079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周君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