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某盛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0222民初5726号
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新县兴国镇陵园大道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343424331U。
法定代表人:严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鹏程,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敏,湖北睿范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中窑湾A2栋。
法定代表人:吴丽娟,执行董事。
被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杭州东路146号。
法定代表人:马克和,董事长。
被告:吴丽娟,女,197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女,1964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程文婷,女,1990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阳新县。
被告:李威,男,1989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大冶市。
被告: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88号1、2、3号楼1副301。
法定代表人:吴国旗,执行董事。
被告:吴国旗,男,196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告:马容,女,1969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黄石市西塞山区。
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吴丽娟、***、程文婷、李威、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国旗、马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90万元,截止2021年9月8日的利息及罚息2,074,501.49元,本息合计15,974,501.49元(此后利息及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律师费100,000元;3、判令被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吴丽娟、***、程文婷、李威、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吴国旗、马容对上述1、2项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九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9月27日,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共借到14,000,0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8.65%,固定利率,逾期不还款,在原利率基础上加收50%的罚息。被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就该笔借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程文婷及李威承诺为该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8年9月26日,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仅就原合同的还款期限进行变更,同时被告程文婷、***、吴国旗就期限变更后的借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马容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19年9月29日,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借款展期协议》,仅就上诉合同的还款期限进行变更,同时被告程文婷、***、华厦公司、马容、吴国旗就期限变更后的借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被告李威承诺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0年9月24日,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被告黄石市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担保人与原告签订《延期还本付息协议》,仅就上述合同的还款期限进行变更,同时被告吴丽娟、***、华厦公司、马容、吴国旗就期限变更后的借款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截至2021年9月8日被告仍差欠款本金1390万元,利息及罚金2,074,501.49元,本息合计15,974,501.49元。贷款逾期后,原告找被告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原告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只好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如所请。
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提交被告吴丽娟的送达地址为“黄石市西塞山区”、被告***的送达地址为“黄石市西塞山区”、被告程文婷的送达地址为“阳新县”、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的送达地址为“黄石市西塞山区中窑湾A2栋”、被告马容的送达地址为“黄石市西塞山区”。经本院查证,此处无法查找被告吴丽娟、被告***、被告程文婷、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马容。同时,原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能提供被告吴丽娟、被告***、被告程文婷、被告***盛贸易有限公司、被告马容的其他准确送达地址。根据法律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18,247元,退还给原告湖北阳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华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姜键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