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新市区天津北路诗海建材经销部、某某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4223执471号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天津北路诗海建材经销部,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天津北路1437号新联市场旁。
经营者:刘时海,男,1987年7月27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区沿湖路888号1、2、3号楼1副301室。
法定代表人:吴国旗,系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新市区天津北路诗海建材经销部与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作出的(2019)新4223民初25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新市区天津北路诗海建材经销部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94344.25元、依法承担本案执行费2848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
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
三、本院通过委托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查询到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拥有位于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区×××房屋一套,并依法查封,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四、本院通过委托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号奥迪车一辆,暂无法处置;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
六、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且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吾拉勒太乌鲁拜克
审 判 员 徐      韬
审 判 员 赵   志   莲
二〇二二年六月九日
法官助理 邵   建   华
书 记 员 张   娜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