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03执68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73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
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88号1、2、3号楼1副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2001785647867。
法定代表人:吴国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作出的(2020)鄂0203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无证券登记信息、无保险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无银行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已知晓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协助查询房产通知书、告知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并依法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债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 梅
审判员 陈 俊
审判员 董克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李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