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湖北恒泓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281执29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泓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冶市金湖大道一品大厦九楼(B9-1)。
法定代表人:刘学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88号1、2、3号楼1副301。
法定代表人:吴国旗,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4年6月26日生,汉族,住大冶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泓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北恒泓供应链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5日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鄂0281执2912号案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皮雨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