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黄石市西塞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鄂0203执51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888号1、2、3号楼副301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黄石市西塞山区沿湖路465-B-2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鄂民终10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向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偿还工程款62602460.03元及利息、质保金7137279.38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21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7140元。因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黄石华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3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向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金泰源航天城项目资金链断裂问题处置工作专班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要求其协助查封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黄石航天城项目的地下停车位,禁止对被查封地下车位的使用权、收益权进行转让,禁止对外租赁,查封期限三年;另查明被执行人名下其他不动产均已被查封且存在抵押,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无公积金账号信息、无银行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无网络资金等财产,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已知晓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本案债权尚余工程款62602460.03元及利息、质保金7137279.38元、案件受理费56214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37140元未能实现。 上述事实,有财产查询反馈表、协助查询不动产、协助查询公积金、社区情况调查表、协助执行通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黄石金泰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履行执行款项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