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四川鼎锐盛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四川义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川0107民初12932号
原告:四川鼎锐盛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华街道金罗社区一组。
法定代表人:张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东化,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佩炫,四川思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义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洗面桥街39号1栋1单元6楼9号。
法定代表人:卢建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刚,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四川省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青龙街27号1幢2单元15层1102号。
法定代表人:甘树宇,职务不详。
原告四川鼎锐盛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锐盛星公司)诉被告四川义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义仁咨询公司)、第三人四川省大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大业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鼎锐盛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单东化、被告义仁咨询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超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鼎锐盛星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100000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667元(暂计算至2020年9月27日,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居间服务费为基数,自2020年8月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至本金付清之日止)。以上两项暂合计人民币100667元;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7月13日,原被告双方签订《居间服务协议》,总居间服务费为300000元。协议约定原告负责为被告获取目标公司的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提供居间服务。原告的合同义务是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目标公司信息,协调相关事宜,并最终促成被告与目标公司签订资质分立的合同。被告的合同义务是在自己与目标公司签订目标资质分立协议后,应当在三日内向原告支付第一笔居间服务费100000元,在目标资质落地打证后并进行子公司股权变更当天,向原告支付居间服务费200000元。若各方存在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通过自己的努力向被告提供了符合被告要求且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的目标公司即第三人,并且在此期间原告积极协调被告与第三人的关系,包括相关资质分立协议主要条款的谈判以及双方合同信赖关系的维护。2020年7月,被告正式与第三人签订了《公司股权转让协议》即目标资质分立协议。但截至2020年10月15日,被告仍以各种理由拒绝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原告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
义仁咨询公司辩称,1.建筑企业资质事关建筑工程安全质量,建筑企业资质的出借、剥离、转让为法律所严格禁止。因此该居间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2.大业公司是被告自己联系的,原告没有履行任何居间义务,同时被告也并未与大业公司签订正式的《资质分离协议》,所以被告不应支付相应费用。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本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对于证据与本案的关联性、证明力大小,本院将综合全案予以评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3日,义仁咨询公司(甲方)与鼎锐盛星公司(乙方)签订《居间服务协议》,约定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提供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目标公司相关信息,并协调、促成甲方与目标公司签订资质分立的合同。居间服务费为300000元,甲方与目标公司正式签订目标资质分立协议后,应当在三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笔居间服务费100000元,在目标资质落地打证后并进行子公司股权变更当天,甲方应当向乙方支付居间服务费200000元。在协议签订后,乙方应为甲方积极开展工作,协助甲方与目标公司签订正式资质分立合同。协议签订后,鼎锐盛星公司提供居间服务,为义仁咨询公司联系了具有建筑工程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大业公司,义仁咨询公司与大业公司草签了两份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授权委托书。后大业公司要求在成都进行资金共管,资质的实际买家要求在广东进行资金共管,双方未达成一致后,义仁咨询公司与大业公司协商解除股权转让协议并将合同撕毁。
另查明,鼎锐盛星公司、义仁咨询公司均系提供居间服务的公司。
上述事实,有《居间服务协议》、聊天记录、视频、证人证言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收集在案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居间服务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合同。合同约定在义仁咨询公司与目标公司签订资质分立协议后,义仁咨询公司应当向鼎锐盛星公司支付第一笔居间费10万元。义仁咨询公司与目标公司即大业公司已经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即已经签订了资质分立协议,虽然后续因为其他原因义仁咨询公司与大业公司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但鼎锐盛星公司已经完成了第一步居间服务,故义仁咨询公司应当支付居间服务费10万元。关于资金占用利息,合同约定在义仁咨询公司与目标公司签订协议后3日内支付,2020年7月31日义仁咨询公司已经和目标公司解除了股权转让协议,故鼎锐盛星公司主张从2020年8月3日开始计算资金占用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四川义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鼎锐盛星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居间服务费100000元及资金占用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1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8月3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57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578.5元,由四川义仁工程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史雅莉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李冰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