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211执481号
申请人:大连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德伦,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连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宋少华,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宋立华,男。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未提供可执行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已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财产线索后再恢复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辽0211民初32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胡岩松
助理审判员 付 拓
助理审判员 阮立群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孔 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