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民终933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街道李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760682945。
法定代表人:程国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经纬,辽宁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尤龙,辽宁纬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元宝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241833409Q。
法定代表人:韩德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家德,辽宁若冲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连顺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1民初9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大连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大连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连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8,891元,减半收取14,445.5元,由上诉人大连海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迎春
审判员 陈 伟
审判员 陈 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邵 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