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湘0702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沃特市政工程总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的标的金额为411703元。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报告令,因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拒不报告财产,本院依法作出将被执行人常德市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决定。由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由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统一控制、处理,故不能在本案中处置变现。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查询,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曾彪
审判员许鹏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