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125民初1620号
原告:***,男,瑶族,1966年10月11日出生,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瑶族,1963年2月1日出生,住***,公民推荐代理,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潇浦镇永明东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永州市开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永州市冷水滩区河东湘永路中亚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分公司、永州市开利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案情复杂,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
本院认为,本案原、被告争议较大,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为切实维护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