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稷垚建筑材料经营部、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5269号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稷垚建筑材料经营部,经营场所:重庆市九龙坡区经纬大道1399号1-23-2号。
经营者:杨建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维,重庆九次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中路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
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稷垚建筑材料经营部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8月9日立案,原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稷垚建筑材料经营部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稷垚建筑材料经营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洋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雪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