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081号
原告:四川三实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天骄路368号第三层、四层。
法定代表人:王子雄,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华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中路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总经理。
原告四川三实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26日立案,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四川三实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三实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 涂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