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8986号
原告:重庆美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白鹤岭3号附2-6-1号(仅限用于行政办公、通讯联络)。
法定代表人:蒲一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德周,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淼鑫,重庆比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中路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
原告重庆美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重庆美通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重庆美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