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0746号
原告: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1号大西南富力中心第A1栋13层08-11号房。
法定代表人:何欣,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维艳,女,198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枝特区,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中路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学成。
原告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吴瑶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李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