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1228号
原告: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大西南富力中心第******房。
法定代表人:何欣。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宇,四川公生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中路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云晖。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祥,男,199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敏,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65元,保全费5,000元,由贵州一和陶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代志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王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