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22503号
原告: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彭州市军乐镇红星村三社。
法定代表人:黄光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焘焘,四川章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沙湾中路明阳大厦。
法定代表人:胡云晖。
原告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中铁二局集团装饰装修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交纳诉讼费通知书后七日内,未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四通节能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郭雅丽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