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威海市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83民初578号
原告:威海市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经区海滨南路26—1号402室。
法定代表人:盛军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3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乳山市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住所地:乳山市政通路(乳山口镇)18号。
负责人:程延国,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住址地:威海经技区海滨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耿鹏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复荣,山东金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威海市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乳山分公司、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威海市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威海市铁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汪超
代理审判员孙丽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姜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