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1002执保1146号
申请人:威海市增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威海市嘉利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威海市环翠区。
申请人威海市增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威海市嘉利建筑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鲁10号民终573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申请人于2020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以(2020)鲁1002执前调946受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申请标的额xxx元,冻结(扣划)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陈 晓 东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丛明波(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