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092民初1300号
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钲城钢管租赁处(注册号371021600081571),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汽车站北。
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健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威海市增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27535101445),住所地威海市青岛北路88号(华新园-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5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钲城钢管租赁处诉被告威海市增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钲城钢管租赁处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钲城钢管租赁处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6元(系减半收取),由原告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峰钲城钢管租赁处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杨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