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481民初71号之二
原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永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海玉。
被告: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150元,减半收取2575元,保全费1803元,合计4378元,由原告****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高芳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郭坚鸿
书记员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