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

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浙01民终93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之江路**号安居临江大厦**层。组织机构代码:47010275-7。
法定代表人:赵志仁,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盐官镇世纪路**号织机构代码:71096862-2。
法定代表人:李庄华,董事长。
上诉人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东海岸园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16)浙0105民初2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于2017年2月8日向上诉人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送达交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告知其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0366元,但上诉人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市居住区发展中心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系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徐 丹
审 判 员  盛 峰
代理审判员  毕克来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姚丽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