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川0108执2133号
申请执行人金牛区晨鹰电气设备经营部。
经营者***。
被执行人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金牛区晨鹰电气设备经营部与被执行人四川省青龙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355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0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2016年12月6日向本院提交了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川0108执213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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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袁跃成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